目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成為繼保障性租賃住房之后,住房供給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
12月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提出,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等群體供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方式中,通知提到存量房轉化。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的存量房可以轉化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通知提出,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對于回購價格,通知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不足1年按1年計算),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購房家庭自行裝修費用不納入回購價格計算內容。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此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持有期為3年,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封閉持有期滿后,承購人確需轉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建設運營機構設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轉平臺上掛牌出售。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
通知還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現房銷售模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近年來,在房地產市場深度調整的背景下,各地自然資源部門從規劃、用地保障入手,全力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今年以來,多個城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陸續發布,公開征求意見。而在去年,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中關于住房體系的新表述,頗受公眾關注。《指導意見》提出要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政府引進人才以及戶籍無房“夾心層”,按保本微利原則配售。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各地已推進的共有產權住房等用于銷售的政策性住房將繼續存在,新建項目則將調整為《指導意見》中提及的用于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同時實施嚴格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校對:蘇煥文